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备并坚持正常运用,避免影响周围的环境的规则。
我局于2018年2月1日向你馆下达了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议书(固环改字[2018]1号)、于2018年2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固环罚告字[2018]1号),奉告你馆相
关权力,你馆于2018年2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市殡仪馆相关状况阐明的函》(固民函[2018]11号),恳求革除罚金,我局以为你馆的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公司的申辩定见不予采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则,我局决议对你馆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1、限你馆于2018年3月25日前安装好除尘等污染防治设备并坚持正常运用。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许向固原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申述。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转办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